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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萬隆2010年秋季艺术品拍卖会拍品征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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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隆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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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指南
北京万隆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北京万隆拍卖有限公司;
  (二)“本公司住所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京门大厦东方博古一层;
  (三)“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购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   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四)“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人;
  (五)“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但本公司除外;
  (六)“拍卖品”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供拍卖活动拍卖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图录内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七)“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八)“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
  (九)“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十)“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後的馀额;
  (十一)“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酬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十二)“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十三)“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後书面确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
  (十四)“参考价”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後标明的拍卖品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故有可能调整。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本公司一般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委托人与该竞买人之间关於拍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合法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因此产生之法律後果,由委托人与买受人各自承担。
  本规则之规定,构成本公司以拍卖人身份与委托人及买受人订立合约之相应条款。本规则之规定亦构成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关於拍卖品的买卖合同之相应条款。故,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瑕疵担保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应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对自己竞投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关於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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